“老师,我每天加班到九点,可公司说底薪4000,加班费按4000算,这合法吗?”上周一个咨询电话让我发现,原来很多人对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存在巨大误解。实际上,加班费的基数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
法律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该是你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这里有个关键点:奖金、津贴、补贴等固定发放的款项,很可能也要算进去。如果你月薪固定1万,其中基本工资只有5000,另外5000是绩效和补贴,那公司按5000给你算加班费就是违法的。司法实践中,只要这些项目是定期、固定发放的,法官通常会认定为工资组成部分。
还有种常见陷阱叫“综合工时制”。有些公司先和员工签订综合工时制合同,然后偷偷把加班费门槛提高。比如你做销售,公司说“你不坐班,没加班费”,但只要你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哪怕没打卡记录,只要你有微信聊天记录、工作邮件、任务单等证据,照样可以主张加班费。
记住,标准工作制下,平时加班是1.5倍工资,周末2倍,法定假日3倍。但前提是,你得先搞清楚自己的“工资基数”到底是什么。别让公司拿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糊弄你。下次签工资单时,多看一眼加班费计算那栏,用月实际收入除以21.75再除以8,这才是你小时工资的真实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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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赞同!很多人只盯着基本工资,却忽略了绩效、补贴这些固定发放的部分。我之前也是被公司用底薪算加班费,后来查了判例才知道,只要每月固定发,法院基本都认定算工资基数。另外,综合工时制的坑确实大,建议大家都保存好工作沟通记录。感谢分享这么实用的干货,以后看工资单得多长个心眼了。
非常实用的科普!之前一直以为加班费就按基本工资算,原来绩效和固定补贴也要计入基数,真是涨知识了。另外想请教一下,如果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不是就没有加班费了?还是说只要实际工作时长超了法定标准,仍然可以主张权利?希望能进一步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