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律师"
"法考 A 证"
"诉讼全流程代理"
"可视化跟进"
"一案一策定制"
律师简介
深耕民商领域争议解决多年,累计参与办理该领域案件 200 余件,熟悉诉讼全流程及非诉业务操作,积累了扎实的实战经验与深厚的专业积淀,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中始终秉持 “法律服务流程化、可视化、团队负责制” 的理念,将案件处理的每个环节标准化、透明化,让客户清晰知晓进展,同时依托团队协作凝聚专业力量,为案件胜诉筑牢基础。
针对疑难复杂案件,我坚持 “一案一策略” 的定制化服务模式,深入剖析案件核心痛点、梳理关键证据、研判法律关系,量身打造专属解决方案,凭借精准的案件把控力高效推进。始终以认真尽责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用专业、高效的服务为客户化解纷争,致力于成为民商领域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专业履历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2025-03 ~ 至今
专职办案
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 法官助理
2021-09 ~ 2022-06
中南大学 - 本科
2017-09 ~ 2021-06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2023-11 ~ 2025-03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 实习律师
2022-04 ~ 2023-11
荣誉资质
定分止争奖-湖南省商事调解协会
对我处理重大疑难案件能力的肯定 —— 在复杂尖锐的商事纠纷中,我能精准抓住争议核心、高效推动调解,成功化解多起棘手纷争。印证了我在商事调解领域的实战能力,也让我更坚定以专业助力社会安定与商业和谐的执业方向。
经典案例
原告郑某与被告湖南某传媒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就烤全羊技术培训项目开展合作。协议明确原告需支付项目启动服务费 20 万元,首期支付 10 万元,被告负责 IP 孵化、新媒体运营、商业模式梳理等工作,双方还约定了净利润分配、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向被告支付启动费 10 万元,并配合被告开展素材提供、拍摄...
原告郑某与被告湖南某传媒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就烤全羊技术培训项目开展合作。协议明确原告需支付项目启动服务费 20 万元,首期支付 10 万元,被告负责 IP 孵化、新媒体运营、商业模式梳理等工作,双方还约定了净利润分配、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向被告支付启动费 10 万元,并配合被告开展素材提供、拍摄等相关工作。被告随后注册相关新媒体账号,完成市场调研、内容拍摄剪辑及发布等工作,累计发布视频 7 条,账号积累一定粉丝量。
合作两个月后,因项目未达预期盈利目标,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双方通过微信沟通退款事宜,被告法定代表人同意扣除 4 万元成本后,于 2024 年 11 月底前退还原告 6 万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返还 6 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合同约定乙方无故解除合同则甲方不予退还启动费;被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启动费已用于项目实际支出,双方未就解除合同及退款达成书面一致,微信聊天记录仅为协商过程,不应作为退款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实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虽合同约定变更或解除需书面确认,但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明确同意退款金额及期限,原告予以认可,应视为双方就合同解除及退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符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启动费 6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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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胡某某系长沙某小区业主,被告为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2025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销售人员协商购买小区地下某号车位事宜。销售人员告知车位原价后,明确拼单优惠及额外减免后的最终成交价为 7 万余元,约定付款方式为 “定金 1 万元 + 尾款”,并提供了被告公司收款账户及备注要求。
2025 年 5 月,原告按约定转账支付 1 万元定金,销售人员通过微信确认收款。同年...
原告胡某、胡某某系长沙某小区业主,被告为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2025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销售人员协商购买小区地下某号车位事宜。销售人员告知车位原价后,明确拼单优惠及额外减免后的最终成交价为 7 万余元,约定付款方式为 “定金 1 万元 + 尾款”,并提供了被告公司收款账户及备注要求。
2025 年 5 月,原告按约定转账支付 1 万元定金,销售人员通过微信确认收款。同年 6 月,原告依通知支付尾款 6 万余元,并在转账时备注 “车位全款已付清”。然而,被告销售人员随后以 “系统无此价格” 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仅同意退款,原告坚持要求交付车位并发送律师函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按约定价格交付涉案车位;2. 赔偿资金占用利息、车位租金损失;3. 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4. 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 5000 元及诉讼相关费用。庭审中,原告撤回一项冲突诉请。
被告辩称:1. 原告诉请存在冲突;2. 原告非适格主体,拼单行为无效且损害被告权益;3. 双方无书面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4. 涉案车位无法办理权属登记,原告诉请无依据。同时确认涉案车位尚未另行售出。
另查明,原告为维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两份委托合同,实际支付律师费 4000 元并提交发票佐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销售人员就车位价格、付款方式、交付事宜与原告达成合意,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双方车位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按约交付车位。关于权属登记诉求,因不符合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支持;律师费结合实际支出及案件情况,酌情支持 2000 元;租金损失系被告违约必然导致,酌情支持 600 元;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诉求未获全部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1.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交付涉案车位;2. 支付律师费 2000 元及租金损失 600 元;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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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通过公证购买获取了被告在XX平台销售假冒'XX'牙膏的证据,经查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金额达4,773,358.97元,鉴于牙膏行业平均毛利率约40%,原告主张被告侵权获利约1,909,343元。律师团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主张被告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获利为基数,按二倍计算惩罚性赔偿,合计请求赔偿5,728,...
本案中,原告通过公证购买获取了被告在XX平台销售假冒'XX'牙膏的证据,经查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金额达4,773,358.97元,鉴于牙膏行业平均毛利率约40%,原告主张被告侵权获利约1,909,343元。律师团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主张被告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获利为基数,按二倍计算惩罚性赔偿,合计请求赔偿5,728,029元。本案核心在于通过详实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侵权恶意明显(以9.98元/支的价格销售,远低于正品14.9元),且牙膏产品关系消费者健康安全,侵权情节十分严重。律师团队精心准备了商标权属证明、销售数据、行业毛利率分析等关键证据,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原告主张。该案件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为知名品牌维权提供了有力案例支持,有效维护了'XX'品牌的市场声誉和合法权益,体现了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方面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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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小投入、高回报,每天轻松收入几百元'等虚假宣传诱导签约,实则运营模式依赖'发展下线',涉嫌变相传销。原告支付**元后,仅获不足2小时简陋培训及低价值设备,发现真相后多次要求退费遭拒,经派出所调解仅获**元退款承诺,最终诉至法院。律师团队系统固定关键证据:包括公司员工朋友圈虚假宣传截图、合同签订前后沟通记录、设备交付凭证及调解笔录,有力证明被告欺诈行为——隐瞒传销...
本案中,被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小投入、高回报,每天轻松收入几百元'等虚假宣传诱导签约,实则运营模式依赖'发展下线',涉嫌变相传销。原告支付**元后,仅获不足2小时简陋培训及低价值设备,发现真相后多次要求退费遭拒,经派出所调解仅获**元退款承诺,最终诉至法院。律师团队系统固定关键证据:包括公司员工朋友圈虚假宣传截图、合同签订前后沟通记录、设备交付凭证及调解笔录,有力证明被告欺诈行为——隐瞒传销本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合作合同》中'非甲方原因不予退费'条款因排除原告主要权利而无效。庭审中,被告公司缺席,股东未到庭,法院依法采信我方主张,认定欺诈成立,撤销《合作合同》。判决被告全额退还**元及资金占用费(自付款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赔偿**元律师费;同时,因**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为消费者防范'高回报'传销陷阱提供典型警示,彰显法律对欺诈行为的零容忍,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社会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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